“取消教師資格”等于“開除”?
幾天前,當我和朋友們共進晚餐時,我們談到一所學校的老師在教育學生的過程中發表了不恰當的評論。經調查核實,教師最終被定性為“嚴重違背師德師風,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”,并給予“取消教師資格”等處罰。
朋友們說,因為幾句話就開除一個老師是不是太嚴格了?我立即糾正:首先,這件事,不是幾個字的問題,而是價值觀扭曲和道德問題,如果不是教育行業的從業者,這個問題可能不太嚴重,但雙方是教師,是一線教育工作者,所以必須嚴厲懲罰,否則說不過去;其次,“取消教師資格”不是“開除”,被處理的教師,會失去任教資格,但仍是學校員工,但將離開一線教學崗位。
01“取消教師資格”不等于“開除”
對于一線教師來說,“取消教師資格”是一種非常嚴重的處罰,但這種處罰不一定就是“砸了飯碗”。
根據《教師法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,教師若存在,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;體罰學生,經教育不改;品行不良、侮辱學生,影響惡劣等情形,可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。情節嚴重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去年發布的《教師法(修訂草案)(征求意見稿)》(下稱“征求意見稿”),第五十二條提到: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,嚴重損害教育公平;品行不良,嚴重損害教師形象;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,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,或者以此強制、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;嚴重侵害學生合法權益,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造成人身傷害;嚴重違反教師職業行為準則等七種情形,如果教師違反其中任何一條,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予以解聘,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。情節嚴重的,加重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顯然,“解聘”是真正意義上的“開除”,而“取消教師資格”是另一種懲罰,這與“開除”是兩個概念。如果被取消教師資格的教師是公立學校的教師,他們通常會留在本校,或者從本校轉到其他事業單位,從事后勤或其他與教學無關的工作,因為他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還是保留著的。
02有些人理解錯了,有些人故意曲解。
有些人認為“取消教師資格”是“開除”,是理解錯了,但有些人故意曲解。
不了解教育體系的人認為學校教師被取消教師資格就是丟了工作,這是正常的。因為在他們看來,教師的工作是教學,他們不了解體制內的一些政策,更不知道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模式;可是,一些明明知道其中緣由的人,把“取消教師資格”說成“開除”,就不地道了。
小編不去揣測故意曲解的人內心的想法,只談這種做法本身的負面影響。
教師因教師道德不符合要求而被取消取消資格,他們將失去教學資格,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將被剝奪工作資格,甚至不意味著他們將永遠離開三尺平臺。
根據草案,如果教師違規情節不嚴重,教育部門取消教師資格,五年內不得申請教師資格,五年后可以再次申請,只要申請通過,再次進入三英尺平臺并非不可能;教師因違規情節嚴重而被取消教師資格的,終身不得申請教師資格,禁止工作。
故意曲解的人是故意把公眾帶入偏差,這會讓越來越多的人認為,當教師接受取消教師資格的處罰時,他們永遠不會成為教師,失去工作;他們將在悲慘中度過一生。
任何行業的從業者都必須處理錯誤。但是,錯誤有輕重之分,處理也有輕重之分。如果一線教師的違規行為非常嚴重,教育部升級為開除為開除(解雇)。但是,如果違規行為不嚴重,教育部門取消教師資格,我們不應故意誤解。
除了教育部門的處罰外,學校還有權懲罰有違規行為的教師。這種懲罰可能不是很恰當,有時可能很重,有時可能很輕。如果一線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理不滿意,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上訴;如果人們認為這種懲罰很輕,他們當然可以說兩句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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